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的施工许可文件;
    2 施工通道应符合材料、设备运输的要求;
    3 施工单位的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施工机械、施工材料、计量器具等应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完毕;
    4 施工图应通过会审、设计交底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已编审完毕;
    5 工程定位测量基准应确立。
9.1.2 建筑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9.1.3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自身特点制定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室外工程应根据需要制定季节性施工措施。
9.1.4 安装建筑光伏系统的建筑主体结构应完成验收。
9.1.5 采用脚手架施工时脚手架方案应与主体结构施工用脚手架相结合,并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1.6 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9.1.7 测量放线工作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光伏系统的测量应与主体结构的测量相配合,及时调整、分配、消化测量偏差,不得累积;
    2 应定期对安装定位基准进行校核;
    3 测量应在风力不大于四级时进行。
9.1.8 进场安装的建筑光伏系统的设备、构件和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1.9 进场的设备、构件和原材料应分类进行保管;电气设备以及钢筋、水泥等材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场所。
9.1.10 设备和构件在搬运、吊装时应防止撞击造成损坏,光伏组件和装饰构件的表面应采取保护措施。
9.1.11 临时堆放在屋顶、楼面的设备、构件和材料应均匀、有序摆放,不得集中放置。
9.1.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关规定。
9.1.13 光伏组件安装的散热空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对已经安装完成的建筑光伏系统的构件和设备,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9.1.15 施工过程记录及相关试验记录应齐全。

条文说明
9.1.1 不同于地面电站,建筑光伏系统工程的施工,开工前除应保证室外施工道路符合材料和设备运输的需要外,还应考虑室内施工和高空作业时,各类材料和设备的运输通道应通畅。
9.1.4 安装建筑光伏系统的建筑主体结构,应完成验收。一方面是保证建筑光伏发电的系统安装施工和运行的安全,另一方面是避免新建建筑物在光伏发电系统安装结束后验收不便。现行常用的主体结构验收国家规范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等。
9.1.5 光伏发电系统施工时所需脚手架的搭设方式、脚手架与建筑主体结构之间的间隙,会根据项目设计的不同而有差异,与建筑主体结构施工时所需脚手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采用脚手架进行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时,须与土建施工单位协商制定脚手架方案。
9.1.9 为防止已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构件和原材料在仓储过程中发生性能改变,需要根据产品的性质来确定防雨、防潮、防刮、防撞、防锈等措施。
9.1.11 为避免在屋顶、楼面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时的施工荷载超过屋面的承载能力而对屋面造成破坏,本条规定施工所用的各类设备、构件和材料应均匀摆放,避免荷载集中,且应根据施工工序,合理有序地安排设备、构件和材料的吊运,避免集中堆放。必要时,在设计阶段应验算屋顶在施工工况下的结构强度。
9.1.15 施工过程记录和相关试验记录应由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作为工程施工过程的取证和验收的依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业主,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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